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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利群”案和解收场

    发布时间:2008-11-03

       日前,山东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集团)诉青岛某食品配送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后双方当庭达成和解。
  据了解,利群集团现已在5个类别上拥有共计5件“利群”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涉及到商业零售、物流配送、连锁便利店等领域。据悉,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间,青岛一食品配送公司在位于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的超市上挂着带有“利群”字样的牌匾,并且在其配送的食品包装箱上也贴着“利群”文字。
2008年6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曾以该食品配送公司侵犯利群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对其作出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此后利群集团又将该食品配送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影响到了其正常经营活动,要求该公司赔偿其20万元。
  据该食品配送公司介绍,他们曾向利群集团提出过加盟事宜,期间,公司还向利群集团购买了胸卡、制服等物件,并向利群集团交纳过2万余元作为加盟费。该公司表示,利群集团的上述行为是对其加盟的允许。利群集团则称,该食品配送公司的加盟请求目前并未审批下来,因此还不是其加盟商,而且即使已经成为加盟商,加盟方也只能在店面上使用“利群”注册商标,而没有权利在其经营的商品上使用“利群”注册商标。
  最后,双方经过协商,在法院的协调下当庭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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