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家公司因代理出口的鞋子与德国彪马公司的商标标识极为相似,被对方告上法庭并判赔,该公司不服,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近日,福建省高院终审判定,该福州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德国彪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令其赔偿德国彪马公司3.95万元。
经调查,该福州公司受某中东国家客户委托,代理其产品出口。2007年7月,该公司代理出口的1.3056万双有“PIMA”字样标识的运动鞋被海关扣押。德国彪马公司遂将该福州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经比较双方产品发现,德国彪马公司的注册商标由大写的英文字母“PUMA”和右侧一只跃起的美洲狮图形组合而成。福州公司代理出口的运动鞋包装盒和吊牌上印有大写的英文字母“PIMA”,同时,也印有一只跃起的美洲狮图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州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酌情判令其赔偿德国彪马公司20万元。福州企业对此不服,遂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德国彪马公司所持有的“PUMA及美洲狮图形”商标与福州公司代理出口运动鞋上的标识图形相同,而且字母构成也相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导致二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的商标。福州公司虽为他人代理出口,但出口本身就是外贸销售的一种形式。其作为出口代理商,对其代理出口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负有审查的义务。由于福州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出口委托人有关合法有效的商标专用权的授权或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证明文件,也未能提供其出口商品的合法来源或提供者,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对此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因这批运动鞋被海关扣留而未实现出口,因此该公司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侵权经济损害后果尚未发生,法院不支持德国彪马公司关于福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但德国彪马公司为了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福州公司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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