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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受理“稻花香”再审申请

    发布时间:2010-04-13

  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其“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的终审判决,浙江省义乌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市稻花香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日前,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义乌市稻花香公司的再审申请。

  据悉,义乌市稻花香公司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称,二审判决没有就涉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否为类似商品这一必要事实作出认定,其关于商品关联程度高容易导致混淆的认定明显是主观臆断,其撤销一审判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裁定完全没有法律根据,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终审判决。

  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此前作出的维持“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注册的裁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商评委裁定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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