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  免费注册
1咨询热线:400-700-0065
微信扫码关注 了解优惠活动 关注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李宁注册“新动”商标一审未获支持

李宁注册“新动”商标一审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04-13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宁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此前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据了解,该案中涉案商标为李宁公司申请的第5720415号“新动”文字商标,该商标申请使用在第28类的有关商品上。商评委认为,该商标与杭州某公司注册的第4656517号“新动传播N&M NEW&MOBILE MEDIA及图”商标,在文字部分均含有“新动”,分别指定使用在运动球类、体育活动器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李宁公司的第5720415号“新动”文字商标与第4656517号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驳回了李宁公司的注册申请。

  李宁公司起诉时称,上述两商标的音、形、义及整体构成均不相同,不属于近似商标。第4656517号商标的权利人为一家媒体公司,其公司则为体育用品公司,两者销售商品的领域不同,购买者不会将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联系在一起,进而导致混淆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4656517号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依然是其汉字部分。将两商标的汉字部分比较可见,两商标外形有相同部分也有不同部分,呼叫情况亦然,故外形、呼叫相近;就含义而言,并无证据显示两者商标中的“新动”存在任何差异,因此两商标含义构成近似。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截至发稿时,双方当事人尚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r.gbicom.cn!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了解更多
立即咨询7
400-700-00658
官方微信9
返回顶部6

提示

您的信息已收到,感谢对中细软的信任,
请保持您的手机畅通,
30分钟内我们的专业顾问会反馈您查询结果。

我知道了
d

提交成功

专业顾问正在为您评估商标注册通过率

30分钟内查询结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反馈给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