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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乡村”引发的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0-03-02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稻乡村”商标案。苏州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在北京发现了大批由河北保定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稻香村)生产的“稻香村”牌月饼。苏州稻香村认为保定稻香村没有履行其《保证函》中保证的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将后者告上了法庭。


  原告苏州稻香村诉称,其于2004年6月21日与被告保定稻香村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被告将所持有的“稻香村”注册商标转让给自己所有。当时协议约定,被告作为原告的生产加工基地可以使用“稻香村”商标,但因双方对生产加工基地事项的具体合约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生产订单。为防止保定稻香村擅自使用“稻香村”商标,给“稻香村”品牌造成不利影响.

 

      2004年12月12日,在原告的要求下,保定稻香村向苏州稻香村出具保证函一份,其明确保证:在双方就生产加工基地事宜签订具体协议并得到原告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之前,被告保证不在其产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及与“稻香村”相同或相似的文字。


  然而2009年中秋节前,苏州稻香村在北京发现了大批保定稻香村生产的“稻香村”牌月饼。苏州稻香村认为该月饼不仅使用了自己持有的“稻香村”注册商标,并将“稻香村”在包装上突出使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造成了不良影响,给自己的品牌和经济效益都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因此苏州稻香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定稻香村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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