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五年之久的浙江省龙泉市青瓷行业协会诉浙江庆元人叶某恶意抢注“弟窑”商标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前作出裁定:撤销庆元人叶某的第3203398号“弟窑”商标在瓷器、陶器等商标上的注册。
2004年,市工商局在商标监管中发现庆元人叶某于2003年注册的商标“弟窑”与我市的千年品牌“龙泉青瓷”同一个类别,而“龙泉青瓷”主要包含“哥窑”、“弟窑”两大部分,“弟窑”是龙泉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瓷器具有赏心悦目的艺术风格,在全国及世界上已经享有盛誉。市工商局立即会同市青瓷行业协会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撤销“弟窑”商标的争议请求,国家商标局于同年受理。为了收集相关材料和证据,2005年以来,市工商局多次召集我市青瓷行业会员、工艺美术大师、相关专家进行了座谈,走访了全市80以上的青瓷厂家,收集了300多页的关于龙泉青瓷的起源、历史、发展现状的证据材料,并与国家商标局相关部门进行了联系协调。
国家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龙泉是全国著名瓷业中心,“弟窑”瓷器为龙泉瓷器的一种,具有不同于其他瓷器的自然色调和艺术风格,经多年的流传和使用,已成为相关公众对龙泉瓷器约定俗成的一种名称。因此,可以认定“弟窑”是使用在瓷器上的通用名称。“弟窑”商标使用在瓷器、陶器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标志,故不应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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