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注册“PHIDIAS”商标后的飞迪亚斯公司业务迅速发展,2005年时销售额已达上亿元。然而,飞迪亚斯总经理林永福没想到的是,在公司发展鼎盛时期,却因商标“PHIDIAS”与飞利浦公司商标“PHILIPS”两个字母之差,遭遇了一场长达6年的商标官司。2011年6月,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飞迪亚斯公司将合法地使用“PHIDIAS”商标。
起因——商标近似“PHIDIAS”被撤
飞迪亚斯(浙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是位于龙湾区海城的一家电器开关制造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1年11月30日,飞迪亚斯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放大器、电子管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03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日光灯管等商标”上,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05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3日。2005年7月15日,飞利浦公司针对 “PHIDIAS”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飞利浦公司方面认为,“PHIDIAS”与“PHILIPS”均为无含义外文商标,其字母排列顺序、整体设计及读音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PHIDIAS”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而且 “PHILIPS”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已为公众所熟知,“PHIDIAS”对其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对其公司造成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的损失,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飞利浦公司的商业活动造成了混乱,要求撤销“PHIDIAS”商标。
2005年12月7日,飞迪亚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相关答辩书,称“PHILIPS”商标属普通人名,本身不具有显著性,“PHIDIAS”为“飞迪亚斯”的英文谐音,再说两个商标在英文字母排列、发音、整体视觉方面均不相同。同时,飞迪亚斯公司还提供在中央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刊登广告,宣传品牌形象的证据。虽然飞迪亚斯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但 2009年8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是作出撤销“PHIDIAS”的裁定。
过程——飞迪亚斯公司法律途径“拿回”商标
在法定期限内,飞迪亚斯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该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受理,并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两个商标近似与否应当以商标的字形、读者、含义等,是否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为标准,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予以判定。争议商标“PHIDIAS”与引证商标“PHILIPS”均为外文商标,中国相关公众一般以外文商标的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进行识别,虽然两商标的字母组成仅中间两个字母存在区别,但两商标的读音、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两商标共存于体内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中国相关公众不会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认定错误,该院予以纠正。
最后,法院作出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飞利浦公司要求撤销“PHIDIAS”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重新作出争议裁定。
结果——北京高院维持原判
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今年6 月,该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005年,飞利浦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PHIDIAS”商标,2009年8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存在争议的“PHIDIAS”商标予以撤销。同年,飞亚迪斯公司不服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后,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此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该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这意味着,飞亚迪斯公司可以光明正大地拥有“PHIDIAS”商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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