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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七粮液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1-07-25

“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件23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五粮液”胜诉。

法院判决书显示:“七粮液”与“五粮液”构成近似,被告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

今年4月19日,五粮液起诉七粮液傍名牌一案在二中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众缘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以及寅午宝公司股东高继朋,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宣传袋上、外包装纸盒上均使用了“七粮液”酒名,在白酒玻璃瓶上使用“中原七粮液”标志,其中突出“七粮液”三个字,误导公众,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酒有特定的联系,属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而被告方则辩称,“七粮液”是商品名称,是描述性的使用,不是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五粮液”与“七粮液”不构成相似。被告之一高继朋说,他们要研究一下判决书,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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