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商标是驰名商标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我们企业不存在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行为,对于这份处罚决定书我们不能认同。”12月24日,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法务部负责人董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对于公司使用“恒顺——中国驰名商标”而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以下简称湛河分局)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作出“平工商湛处字(2010)第47号”处罚5万元的决定书,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此行政处罚。但该公司的请求未获一审法院支持,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
据悉,早在2010年1月,湛河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恒顺醋业生产销售的350ml/袋老抽酱油上使用了第2012745号“天龙图形+恒顺”图文商标,并在此商标下标有“恒顺—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经查该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湛河分局认为,恒顺醋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是第1047815号“扇图形+恒顺”商标。当事人在第2012745号商标下标注驰名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湛河分局以恒顺醋业误导消费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对其罚款5万元。对此行政处罚,恒顺醋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被驳后,恒顺醋业随即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恒顺醋业的行为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湛河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并于11月8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随后恒顺醋业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此,恒顺醋业认为,公司使用的“恒顺”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早在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其作出的商标监(1999)640号“关于认定“恒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中就已明确这一点。并且,恒顺醋业在其产品的标识上并没有标注“天龙图形+恒顺”的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其标注的“恒顺——中国驰名商标”是对“恒顺”这一品牌驰名状态的客观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恒顺——中国驰名商标”这种表述是恒顺醋业作为中国最大制醋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这一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描述,并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经查询获悉,第2012745号“天龙图形+恒顺”商标注册于2003年1月,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醋、酱油、调味品等。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1047815号“扇图形+恒顺”商标于1997年7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酱油、醋等。两件商标中均含有“恒顺”文字,且核定使用商品部分重合。
据悉,此案二审近期或将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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