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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傍名牌屡教不改 第二次被罚赔偿原告百万元

    发布时间:2010-12-27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曾经在行业内名噪一时并赚了大钱的南通优龙公司停止使用“EURONAVY”与“优龙”的商标,这家企业早已有过因傍外国名牌而受到处罚的前科。法院还要求南通优龙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并赔偿原告优龙(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龙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8万元。

  北京优龙公司成立于2003年,先后通过转让和独占许可获得“EURONAVY”和“优龙”两商标的专用权,其代理销售的葡萄牙“EURONAVY”牌重防腐涂料,以及自行生产、销售的“优龙”牌重防腐涂料,都在业内有较高声誉。2006年8月,北京优龙公司与南通超邦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南通超邦公司更名为南通优龙公司,但因资金未如期到位,3个月后合作即“流产”。但其后,南通优龙公司继续以“优龙”商标为字号对外经营,并假冒葡萄牙公司“EURONAVY”产品,对外销售。

  法院查明,南通优龙公司还曾于2007年4月自行委托加工了5500只标有“EURONAVY”商标的涂料桶,投入使用3828桶,此举被工商部门认定侵权,并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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