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劲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牌公司)在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中的驰名主张,在一审中未获支持,商评委此前作出的关于河南省海王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公司)第1968217号“真得劲及图”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即该商标注册继续有效。
劲牌公司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其第1211693号“劲JING及图”商标于2003年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判决文书。商评委对此答辩称,劲牌公司在撤销海王公司第1968217号商标时,提交的两件引证商标均核准注册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与第196821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因此该案的审理不适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规定。
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商评委这一主张表示认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并未对劲牌公司上述主张予以审理。此外,劲牌公司还诉称,系争商标中的“真得劲”文字与表示商品属性的“酒”共同使用时,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而且还会淡化其“劲”商标的显著性。
针对劲牌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对劲牌公司和海王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进行了整体比对,认为两者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市场的混淆。因此,两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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