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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沈阳两个“薇薇”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0-12-15

  曾一度将“薇薇”商标之争闹得沸沸扬扬的京都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薇薇)与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薇薇),近日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互掐。11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该起“薇薇”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进行了审理。

  该案源于今年6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沈阳薇薇申请撤销京都薇薇第3562332号“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及图”商标作出的裁定。据该裁定称,第3562332号商标在第44类按摩、美容院等4项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维持该商标在医疗诊所、保健等6项服务上的注册。据悉,商评委作出裁定的理由是,该商标与沈阳薇薇注册在先的第1109024号“薇薇WEIWEI及图”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该裁定结果,京沈薇薇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商评委。京都薇薇请求法院判决商评委重作裁定,维持第3562332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沈阳薇薇则主张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据有关人士称,京都薇薇主要提供美容美体服务,商评委裁定其商标不能在美容院等服务上继续注册,将直接影响该公司及其10余家直营店、200多家加盟店在日常经营中继续使用“京都薇薇”、“薇薇”等商标或标识。

  在庭审当日,京都薇薇在法庭上重申了商评委上述裁定应予以撤销的主张,并表示第3562332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图形,该公司对外经营中亦是强调突出使用该图形,因此两商标整体并不构成近似。商评委仅以文字部分构成相似为由,作出两商标近似的裁定结果,京都薇薇表示该结果不能成立。

  沈阳薇薇则表示,第3562332号商标在相关服务上的使用已经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在10项服务上的注册应全部予以撤销。

  据悉,法院将择期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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