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中,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请求法院撤销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的裁定,商评委作为被告,而张裕公司作为“解百纳”商标的拥有者,则以第三人身份应诉。
在法庭上,涉案三方举证不断,就“解百纳”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及是否是通用名称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4家葡萄酒企业证据说
“我们认为,来自张裕公司本身的很多证据就能证明,他们要注册‘解百纳’的诉求是不正当的。”代理“解百纳”商标纠纷案件的原告律师表示。10月14日,广受瞩目的“解百纳”商标案在京首次开庭。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解百纳”作为国际公认的一种葡萄酒通用名称,其真正归属尚需等待法庭的判决。一些专家也认为,“解百纳”作为葡萄酒通用名称,不应也不可能为一家独占。他们认为“解百纳”是通用名称。
开庭伊始,原告律师列举了几份资料,以证明“解百纳”曾被作为国际通行的“葡萄酒系”来定义和宣传。其中,解百纳被称为“解百纳家族”、“解百纳香型”、“解百纳香气”、“解百纳系列”、“解百纳酒的风格”及“法国红葡萄解百纳”。
“解百纳70年历史”一直是张裕广告宣传中最得力的王牌,也是此次庭审中双方反复质证的焦点。
被告商评委的观点
作为被告的商评委在答辨中认为,被告在程序中不存在违法之处。有关葡萄、葡萄酒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从来没有将“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种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因此,从法定的标准看,“解百纳”显然不是葡萄品种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关于“约定俗成”的说法,商评委指出,1936年以来的近60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或者是Cabernet一词翻译的说法和记载,而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一些书籍中对有关“翻译”的说法没有提出任何根据,且有关的说法混乱不一、相互矛盾,没有形成广泛性、规范性、明确性的统一标准。显然,短时间相互矛盾的观点不能形成“解百纳”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结论,反而说明“解百纳”没有明确的统一指代,试图统一是不可能的。
有关人士认为,近年来,张裕公司之外的一些企业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其中大多数都在2002年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申请注册之后。此种使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不能成为“解百纳”通用化的根据。而这种由于“解百纳”已成为知名品牌后的跟进性生产不是“通用”,而是“乱用”。因为,“解百纳”在是一个具体葡萄品种名称还是一类葡萄品种的统称、别称这些自相矛盾的没有证据和系统说法的前提下,“解百纳”根本不可能是一个通用名称。而这样的名称是不可能在商品中向消费者表明原料成分的。
对于少数企业近年来对“解百纳”的不规范使用,商评委认为,此种情况相对于张裕公司几十年长期独家在特定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称谓所产生的商标显著性,尚不能据此认定本案争议商标已丧失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原告指控答辩人认定“解百衲”不是葡萄和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属“错误认定”,是对有关事实的曲解。
张裕企业证据说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裕出示了两份上世纪30年代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商标公报》,以及一系列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的新证据。
据考证,“解百纳”3个字最早出现在1936年张裕公司为“解百纳”申请注册商标的文件中。在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33477号,该文件现存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对于这份关键证据,长城等企业则反驳,该注册证书中的商标图样并无“解百纳”字样,所以“解百纳”不是被批准的商标组成部分之一。
而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相关人士证实,商标图样中的确没有出现“解百纳”3个字,但在“商标名称”栏写有“解百纳”字样。第三方代理人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黄义彪律师指出,在1982年以前施行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分图样和名称部分,而商标名称同样是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有关人士分析,《商标公报》新证据的出现,使这一争议趋于明朗化。这份由当时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现存于国家图书馆。其中包括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及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黄义彪认为:“这两份证据是‘解百纳’在1937年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最明确有效的法律凭证,具有公示性和确定性。既然‘解百纳’在70年前最早是作为注册商标出现,当然就不可能是葡萄品种名称。在整个民国时期,没有任何关于‘解百纳’是葡萄、葡萄酒名称的记载,也没有任何其他企业在产品中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原告虽然极力回避上述事实但无论如何也无法否认。因此‘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名称翻译的说法完全是后来的误传。”
同时,张裕公司还出示了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解百纳干红的工艺流程、发酵记录和产品分析指标、出库记录、销售情况等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张裕解百纳多次获得名优、名牌产品的称号或证书等一系列新证据,进一步证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张裕公司长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事实。
黄义彪表示,当年注册事实说明“解百纳”一词最早出现时即完全具有商标法要求的显著性。这是“解百纳”商标的先天显著性。据了解,在张裕公司取得“解百纳”商标注册后的60余年中,除极个别的误称外,既没有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品系或葡萄酒通用名称的说法,也没有任何其他企业在商品中使用“解百纳”,只有张裕长期独家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令“解百纳”具有了因为长期使用而获得的后天显著性,是归属于张裕公司的财产而不是“公共资源”。
解百纳是否为通用名称是本次纠纷中另一个争论的焦点。长城等企业在庭审中认为,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一部分学者将某些葡萄品种称为解百纳系,并出现在一些书籍、学术文章中。而且近年来,众多规模不一的葡萄酒企业都在以“解百纳”之名生产葡萄酒,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
据相关法规规定,“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公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称,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89年在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所确认的。此外,司法实践中也认为,“通用名称”即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其核心指向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务所特有的品质,其作用在于将一种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者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也要规范化,具有“广泛性”、“规范性”和“确定性”的属性。
专家热议“解百纳”
解百纳商标纠纷在进行中,但有业内人士指出:一旦“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张裕将垄断葡萄酒市场,并将导致一些企业遭受巨大损失而面临倒闭,而从事酿酒葡萄种植的果农同样也将因此遭受损失。
对于“垄断”的说法,一些专家表示了他们不同的看法。
《中国葡萄志》主编,著名葡萄专家孔庆山研究员表示:“解百纳既不是葡萄名称,也不是葡萄原料和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因此不会构成行业资源垄断。同‘垄断’没有任何法律和实质关系。”
其次,相关市场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葡萄酒业的销售额已超150亿元,而标明“解百纳”名字的所有葡萄酒产品加起来大约只有15亿元,其中张裕解百纳占了近11亿元,而其他“解百纳”总额约占4亿元左右,因此,除张裕外的其他数十家企业的“解百纳”所占比例仅为市场容量的2.66%。另从市场份额来看,据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的《解百纳终端核查调查报告》在28个城市调查显示,2008年上半年,除张裕外的其他解百纳销售额占全国标有“解百纳”名字产品销售额的23.22%。也就是说,除张裕外的其他企业标有“解百纳“字样的产品,无论从份额还是从总销售额来讲,都不足以影响整个市场和行业的稳定性,而具体到每一个企业,这一类产品占其企业的经营比重都非常小,更谈不上“要因此而倒闭”。
更有专家指出,这4亿元的“解百纳”产品不但市场规模甚小,而且由于其他各企业的“解百纳”并未获得消费者广泛认同,因此,消费者在选购时首先认知的是“张裕”企业品牌,其次才是“解百纳”这3个字。因此,其它企业不能使用“解百纳”名称后,也不会对其生产销售构成实质性影响。
业内专家、《中外葡萄与葡萄酒》原总编朱林认为:全世界的葡萄品种近万种,在我国广泛种植的酿酒葡萄品种数十种,没有任何被称为“解百纳”的葡萄品种。果农种植的是具体的葡萄,而每一种葡萄都有其规范、标准的名称,合理的规范使用将会对市场发展有推动作用。
至于其它企业如何标注其产品名称问题,朱林表示:按照最新颁布的葡萄酒国家标准GB 15037的规定,如果要生产单品种葡萄酒需要将具体的葡萄品种名称核出,如赤霞珠、品丽珠、梅鹿辄等。如果要生产混合品种的葡萄酒,只需要将主要品种的名称标出即可。所以,其它企业不使用“解百纳”,可以标注规范的葡萄品种名称,对果农、对葡萄种植业、对其它企业本身并无任何影响。
有专家认为,目前,在150亿元的葡萄酒大市场中,张裕解百纳凭借其70年历史的品质保障、国际化的高价值获得了在中高端产品领域中消费者的认同。而其他企业,也应该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和定位,增强品质和工艺保障体系,加强葡萄基地建设,使包括果农在内的价值链能长久、可持续发展才是正道。
如今,逛一圈超市后就会发现,市场上林林总总的“解百纳”产品不下30多种,其中大量的产品都在50元以下,主要集中在30元左右的区间。有关人士指出:“一旦当张裕将‘解百纳’作为品牌垄断之后,就只能花更高的价格喝张裕一家生产的,消费者将为此增加20亿元的消费成本。”
对此,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刘彦平博士指出,品牌意味着由其质量、价值作为支撑的信誉和附加值;品牌就像西餐中的分餐制,把各自盘子里的蛋糕分清楚,不能因为你去分别人的没分到,就说别人搞垄断;品牌,实际是企业的私有财产权,保护私权,才能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动力,从而真正维护消费者利益;而且,不同盘子里的蛋糕用料、工艺、味道不同,价格各异,面向不同层次的细分市场,不同层次的消费者,而仿冒者“傍名牌”、以次充好,正是损害消费者权益。
据介绍,“解百纳”品牌产品对原料有着极高的要求,其主要葡萄品种是蛇龙珠葡萄,经过几十年的培育,已经被证明在烟台地区栽培表现最好,张裕公司在烟台拥有全球最大的蛇龙珠葡萄种植基地,其产量占了烟台地区蛇龙珠总产量的80%,占了全国总产量的70%;在酿造工艺方面,经过70余年的技术积淀,张裕公司已在其解百纳的葡萄原料种植、发酵、橡木桶陈酿、调配等环节形成了严格系统的操作规范及标准,来保证张裕解百纳统一而独特的风味和口感,正是这样,这个让消费者接纳和喜爱的有着70年品质保障的品牌,才形成了自己在高端品牌上的领先地位。
据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的《解百纳终端核查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上半年,张裕解百纳销售额占市场上标有“解百纳”名字产品销售额的76.78%。这一数据也表明,经过多年的培育,消费者已经将“解百纳”同张裕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们对其产品品质及品牌价值形成较高的认同感与偏好度。而消费者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值得信任的、自己喜爱的品牌,并支付与价值相符的价格,是出于品牌时代下对自己利益最理性的选择和保护。
据调查,目前市场上30多种所谓“解百纳”中,酿造原料纷繁复杂,品质参差不齐,没有统一的识别标准,导致市场竞争无序、鱼龙混杂,致使消费者难以辨别、选择,其利益遭受严重侵害。可以说,消费者正在为这些低质低价“解百纳”埋单。
多位专家表示忧虑:一些酒企争的不再是基于“解百纳”之上的市场利益,而是出于打击张裕的竞争需要。如果这么争下去,结果一定是两败俱伤:首当其冲的是“解百纳”,葡萄酒行业将失去一个高端品牌,最终,整个行业形象受损,受益的只可能是虎视眈眈的洋葡萄酒。
法律界和业内诸多专家均表示,希望“解百纳”知识产权案所涉企业能够回归理性,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等待法庭客观、公正的判决。
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图为《商标公告》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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