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是施华洛世奇水晶,一家是施华洛婚纱摄影,尽管后者手握第41类婚纱摄影上的服务商标,但是创始于上世纪70年代奥地利的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仍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施华洛)在提供婚纱摄影等服务中(包括在其网站上),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施崋洛”、“施华洛”、“SWAROV”文字;不得使用含有“SWAROV”文字的计算机网络域名;不得使用“SWAROVSKI”文字宣传其“水晶概念礼服”服务;不得使用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施华洛”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
据了解,自1987年起,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在我国先后获得了“SWAROVSKI”、“施华洛世奇”等4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4类天然宝石、人造宝石、珠宝、人造珠宝、装饰品等项目。
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诉称,北京施华洛在服务中使用“SWAROV”、“施华洛”,并将“SWAROV”作为其公司的网站域名等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注册企业名称时使用摹仿原告企业名称的“施华洛”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广告宣传中将原告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此,北京施华洛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如认为被告已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权利冲突,应依法定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原告在商评委尚未作出裁定前,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做法,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当判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而且,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给消费者提供的水晶饰品道具系从非法途径取得。
据了解,北京施华洛已经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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