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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芙仙妮”不正当竞争案在沪审理

    发布时间:2008-11-05

       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芙仙妮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以下简称金山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其诉至法院。日前,该案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7年10月,金山分局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对罗芙仙妮公司的“罗芙仙妮”、“碧优泉”两个品牌的系列化妆品进行了查扣。据了解,两个品牌系列化妆品的外包装盒上标注有“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监制”等字样,化妆品容器和产品说明书上贴有“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标签,货值金额约为270万元。随后,金山分局对罗芙仙妮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涉案化妆品,并处以45万元罚款。
  庭审中,罗芙仙妮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使用的商标均合法,工商部门的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金山分局则辩称,罗芙仙妮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行为,在该案查处过程中,工商部门已掌握足够证据,并且执法程序合法。
据悉,庭审中,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席了庭审。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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