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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发布时间:2008-11-04

老字号对于消费者的号召力,可以给企业带来巨额的经济效益。正是这种号召力,使得一些企业盯上了老字号的金字招牌,千方百计搭车。按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规范,搭老字号“便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是老字号的特殊性使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量加大。
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规定,企业名称是按照地域管理的,不具备排他性,也就是说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可以使用相同的名称。由于历史的原因,老字号往往并非是符合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商标,而是商号、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甚至是一个店铺、一种工艺的创始人的名字或别号。
如果是商标,按照知识产权排他性的原则,搭车是绝对不允许的。但如果是企业名称就不同了,“搭车者”认为,他们利用老字号当作自己的企业名称,而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是两种平等的民事法律权利,所以用这种方式搭老字号的车是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
在法律实践中,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同名共存这种现象的合法存在,必须有几个前提条件。首先,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尊重他人已经存在的合法权益。其次,两种权利在经济生活中不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我国地域辽阔,企业众多,一些地域性的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不会与其他同名企业发生利益冲突,因而让其共存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其三,对于互不关联而同样的企业名称共存这种现象,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不少法规和规章,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使用与他人企业相同名称的企业,不应该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用企业名称的地域性这个理由搭老字号的车是根本说不通的。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很多老字号都已经注册了商标。有的老字号不仅是商标,而且是驰名商标。这些注册了商标的老字号已经获得了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保护,别的企业即便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登记注册和使用,将其用作企业名称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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