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常有企业遇到这样的问题:他们的注册商标被某些个人或公司注册为中国香港公司的企业字号,再由该香港地区公司授权内地企业制造、销售与其商品相同的商品,同时突出使用该香港公司的企业名称,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形成不正当竞争,直接侵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在遇到这种商标权与香港公司商号权的冲突时,如何保护自身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中国香港公司的注册
香港地区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是一个低税收经济区,但是只有在香港本地获取的利润需要缴税,而在香港地区以外获得的海外利润无须缴税。目前,中国香港的公司从该地区获得的利润需交16%的盈利税,而香港地区的税务局对确认什么是从本地获得的利润,什么是海外利润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
有关设立香港有限公司的要求:
董事、股东:香港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至少有两名股东和两名董事,不需要香港居民,可全部外藉人士,董事及股东可同一人兼任。公司在香港地区必须有一个真实的注册地点,此注册地点不能仅仅是一个邮政信箱之类。还需要一位香港地区居民或一间在香港地区注册的有限公司任其公司秘书,处理有关香港特区政府注册处往来文件。
正是由于在香港地区注册一个公司程序较方便,一些别有用心的个人或公司就企图利用内地知名商标注册香港公司来进行不正当竞争,最常见的表现是:将内地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再打着香港公司授权内地企业生产、制造和销售的旗号,在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突出显示香港公司的企业字号,最终由于与知名商标的雷同而引起混淆误认。应对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我们可从“报喜鸟”案中获得可资借鉴的经验。
二、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集团)拥有的“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商标分别于1997年1月7日、7月28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使用范围均为服装、鞋、领带等第25类别商品。1998年8月,该“报喜鸟”3件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1年7月,报喜鸟集团排他许可其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公司)使用上述“报喜鸟”3件商标。报喜鸟集团另于2000年9月7日被核准获得“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注册,该组合商标于2002年3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0年8月,乐清市人黄锦楼、黄小琴在香港注册了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报喜鸟),注册资本港币1万元。同年9月,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公司)以香港报喜鸟授权其公司负责人朱巧敏、朱琴汉全权代表香港报喜鸟在乐清市开展有关业务事项,委托制作、加工、销售系列“德派”西服为名,生产、销售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该西服的外套、水洗唛、商标吊粒、商标挂牌上均标印“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或“香港报喜鸟”字样。大东方公司同时授权他人在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设“报喜鸟”西服专卖店的昆明、鄂尔多斯、安阳、张家口等市,以香港报喜鸟名义销售“德派”西服。
2001年11月,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从以上案件我们可以分析出:
(一)报喜鸟集团为“报喜鸟”文字、拼音、图形3件商标的注册权人,享有完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报喜鸟公司获得报喜鸟集团的排他许可使用3件商标,作为排他许可权利人报喜鸟公司依然没有独立起诉的合法主体资格,只能与报喜鸟集团共同起诉。因此,这种类型的民事侵权诉讼中,适格的原告为注册商标权人或者商标独占许可权利人,只有这两类主体才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因此,一些国外公司在中国内地的总代理商、销售商,由于没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无独占许可的商标权利仅仅只有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的情况下,是无法向法院独立提起诉讼的,只有与该国外公司(也就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共同起诉;
(二)香港报喜鸟的负责人黄锦楼、黄小琴为乐清市人,与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同属温州市行政区域,其明知“报喜鸟”品牌的知名度,为规避法律,以“报喜鸟”为字号到香港注册公司。大东方公司作为同样是生产西服的企业,明知“报喜鸟”品牌的知名度,为追求高额利润,接受香港报喜鸟的委托,生产并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
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明知上述行为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对其中“报喜鸟”3个字的关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香港报喜鸟为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的关联企业、该产品系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制造或授权制造,而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其搭名牌便车、“傍名牌”的故意是明显的。同时,上述行为在事实上已经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购误认。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利用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抢占了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在这里,法院是基于“报喜鸟”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报喜鸟”西服已为消费者逐渐认知,并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该品牌所具有的较高市场声誉和较大的市场潜力,能够为生产商带来较大的利润,认定了“报喜鸟”商标的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负责人就是来自与原告相同的行政区域,认定了被告的侵权恶意;虽然被告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德派”,但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香港报喜鸟”的企业字号,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香港报喜鸟以及大东方公司为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的关联企业,最终抢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从而认定了被告的不正当竞争。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在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问题上,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而“突出使用”与否、对消费者是否易造成混淆误认,也是法院判定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考虑因素。
(三)法院一审判决:“一、香港报喜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授权大东方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六、驳回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要求香港报喜鸟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报喜鸟’字号的诉讼请求。”在这里我们注意到,法院并未直接撤销香港报喜鸟的企业字号,因香港报喜鸟为香港注册的公司,内地法院的审判无法及于香港公司的注册。因此法院最终以“停止授权大东方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表述,阻断了大东方公司继续使用“报喜鸟”字样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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