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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平行进口

    发布时间:2008-11-03

        平行进口是相对于垂直贸易而言的。商标法领域的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同一商标权人在不同国家拥有某商标权,第三方(平行进口商)未经该权利人或其被许可人许可,进口并销售标注该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
  如果说平行进口仅仅是一种正常贸易现象,并没有太多可探讨的价值。它之所以令人关注在于其是否合法尚无定论,国际公约也均予回避,各国内法和司法实践更是立场各异,这对于一种普遍存在的贸易现象而言并不多见,其复杂性也可见一斑。客观而言,平行进口不只是法律问题,隐藏其后难以调和的利益关系也许才是平行进口扑朔迷离的真正原因。
一、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
  平行进口的产生根源在于不同国家间相同商品的价格差异。正是这种利益驱动,才使第三方从价低国进口商品来抢占价高国的市场。而相同商品的国际价差主要源于各国政治、经济因素的差异,具体包括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税赋政策,居民消费习惯和消费能力、产品市场竞争程度、产品广告宣传力度等因素,甚至是偶然发生的金融危机都可能成为诱发平行进口的成因。当然,商品经营者的营销策略也是其成因之一。
二、关于平行进口的几种观点
  平行进口商标法问题的实质在于商标权严格地域理论和国际权力用尽理论之间的冲突。另外,从商标权能和功能角度也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一)严格地域说
  商标权依特定国法律产生,在该国境内生效,在对权利的保护上也往往秉承“不承认他国法律”之原则。该说坚持严格的商标权地域性,认为在某国注册的商标在该地域范围内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在提供国内商标保护和制裁侵权的同时,也排斥任何源于境外的非许可商品的进口,且不问这种商品在他国来源是否合法。因为他国的法律效力不能当然地延伸至其他国家,因而主张禁止平行进口。
  这种学说忽视商品流通国际化的现实,与各国努力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商品自由流通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相悖,有碍公平竞争,容易为区域垄断创造条件,会产生对消费者的不公,已逐渐被各国所摒弃。
(二)国际权利用尽说
  主张允许平行进口的国际权利用尽学说,起源于德国法学家约瑟夫·科勒的权利用尽理论,认为合法的商标权人在对产品首次售出后,由于权利人已通过销售行为实现了商标权益,所以失去对该产品后续销售的控制权。该理论已为世界各国认可,但仅仅承认权利用尽范围限于一国境内,扩充到国际贸易领域是否适用,却不为各国所普遍接受。主张者认为权利用尽原则核心在于权利人通过首次售出已经实现了自己的权益,并且,事实上权利人对商品的再流通环节也难以控制,所以即便在国际范围内的再次售出,也不应视为侵权,进而认同平行进口行为。
  与严格地域性不同,这种理论完全忽视地域性的存在,显得过于超前,特别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语言文字的差异以及广告媒体覆盖范围的地域性,使得商标权人不但在制定销售策略(包括产品定价)具有地域性,而且其营销活动的范围和随之建立起来的产品商誉也必然具有地域性差异,所以完全忽略这种差异而允许毫无限制的平行进口对商标权人确实不公,有违公平竞争准则。
不可否认,地域性差异在一国之内不同地区也客观存在,但与现今世界各国之间的差异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这也是权利用尽原则能在一国之内普遍接受而不能为国际贸易接受的原因之一。所以,从发展的角度看,解决平行进口或许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欧盟各国之间完全允许平行进口便是一种预兆。
  (三)商标权功能说
  从商标的权能和功能角度分析,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权人独占地支配特定商标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力,包括专用权和排他权,其保护客体是商标法律关系,保护的对象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真品的平行进口行为没有割裂产品与商标的联系,也没有侵害注册商标本身,在承认国际权力用尽的前提下,平行进口并不侵害商标的专用权和排他权,对注册商标本身也不构成侵害,更没有违反现行各国际公约和国内商标法的硬性规定。所以,平行进口并不违反商标法。另外,从商标的功能来讲真品的平行进口既没有混淆产品的来源,也没有影响产品的质量对消费者没有造成不利影响。
  平行进口问题不单纯是一个商标法问题,且现阶段知识产权法对市场的全面保护能力还有限,以致各国还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来补充。所以,仅从商标法的角度分析其具备合法性并不能得出平行进口合理性结论。
三、司法实践的启示
  既然当前理论在解决平行进口问题上尚不能为各国认可,那么,在一种能普遍接受的理论被推出来之前,或者随着世界经济发展使得平行进口争议不复存在之前,现实中的平行进口问题依然存在。如果只停留在通过各国判例来揣测这些国家对平行进口的态度,或者仅仅从利益的角度去分析各国价值取向,均无助于该问题的根本解决。
  可喜的是,各国司法实践所总结出来的一些审判原则还是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个方向性启示。譬如,美国的A.Bourjois & company,Inc.Vs.Anna.Katzel一案中确立的“从法律上和公众心目中去分析第三方是否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即是否存在搭便车的行为”作为是否允许平行进口的观点;美国关于Mamiya照相机案件中,当进口产品在商誉方面不存在搭便车时,则侧重审查平行进口商品与进口国原有商品是否存在品质差异来作为评判依据,以防止消费者误解。日本派克笔案件也正是因为派克笔的国际知名度,所以进口产品不存在借用商誉的问题,而被判允许平行进口。同时,这些案件也不同程度体现了保护自由贸易的原则。
可见在保证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放开对平行进口的限制,鼓励国际间的自由贸易已逐渐成为一种共识。(张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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