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备受关注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原告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第三人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均派代表到庭。
2002年,张裕公司获准注册“解百纳”商标,后被多家葡萄酒厂提起商标争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当年撤销了该注册。今年5月,商评委裁定“解百纳”作为张裕公司的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历时一天的庭审,4原告坚称,“解百纳”是法文“gabernet”的音译,法汉词典与多本英汉词典均记载,“解百纳”是葡萄品种或葡萄酒品种,而且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已经确认,“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为此,4原告共提交了94份证据。
张裕公司则表示,“解百纳”一词是其独创,不是中文中的固有词汇。该公司称,早在1936年,张裕公司就在民国政府实业部商标局注册了“解百纳”商标。此后的60多年里,没有“解百纳”是翻译的记载,截至上世纪90年代,没有资料记载“解百纳”是葡萄品种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同时,张裕公司也针锋相对地拿出了88份证据。商评委代理人表示,根据葡萄和葡萄酒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解百纳”并非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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