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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企业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08-11-03

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北京洪氏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氏公司)被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8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1983年,山东烟台造锁总厂在第21类商品锁类别上注册了“三环及图”商标。后经批准,注册人名称变更为三环公司。经续展后,“三环及图”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到2013年2月28日。
原告三环公司诉称,洪氏公司销售假冒“三环及图”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洪氏公司作为五金产品的销售商,理应具备相应识别产品真伪的能力,其应该知道销售的是假货,因此,请求判令洪氏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4万元。
洪氏公司则辩称,洪氏公司是合法注册的零售企业,对于原告提起诉讼的假冒产品是其从北京世纪丹陛华综合市场的柳杨群处购入系合法进货,该公司进货时不知道涉案锁具是侵权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氏公司销售的商品带有“三环及图”商标的锁具是侵犯三环公司“三环及图”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对三环公司权利的侵犯。同时,洪氏公司已经证明了所售锁具的来源及供货商。最后,法院判决北京洪氏隆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犯烟台三环公司“三环及图”商标专用权的锁具,驳回三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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