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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未上市就遭侵权?

    发布时间:2010-04-27

  “圣廷苑月饼”告“圣廷苑酒店”商标侵权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记者25日从深圳福田法院获悉,深圳老牌的五星级商务酒店圣廷苑酒店,经营了十几年的品牌竟然被2008年才注册的“圣廷苑”月饼告商标侵权,要求赔偿30万元人民币。究竟这是恶意维权诉讼还是真的侵权官司?究竟谁是李逵谁是李鬼?

  “圣廷苑月饼”: 酒店做月饼构成侵权

  根据两名原告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08年4月14日,两人取得“圣廷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0类,包括:饼干;月饼;面包;年糕;粽子;糖果;调味品;面粉制品;谷类制品。2008年7月,罗小姐和林小姐发现“圣廷苑酒店”擅自使用原告“圣廷苑”注册商标,大量生产、销售、展示“圣廷苑——月饼”。

  两人在诉状中称,这给其已经准备在全国面市销售的“圣廷苑”月饼带来了极大障碍,其已经投入的原材料采购、市场拓展等因而遭到巨大直接经济损失。

  所以,两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元,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4万元等。

  “圣廷苑酒店”: 他们恶意抢注想不当得利

  “这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是为了获取不当的利益,”对于两名原告的控诉,“圣廷苑酒店”答辩称,其自1997年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以来,在全国酒店行业中众所周知,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已成为知名品牌。

  酒店在月饼包装盒上使用“聖廷苑酒店”属合法使用自己的商号,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驳回“圣廷苑月饼”诉求

  福田法院审理后查明,两个原告取得“圣廷苑”商标后,尚未进行实际使用。2008年8月3日,两人自“圣廷苑酒店”处购得“七星伴月”月饼一盒,马上就以酒店涉嫌侵权为由提起了上诉。

  法院认为,“圣廷苑酒店”的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及美誉度,相反,两名原告注册涉案争议商标比“圣廷苑酒店”晚,而且事后也未进行实际使用。最后福田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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