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衢州市区一家印刷厂明知《印刷业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而该厂未验证、核查相关证件就为他人印刷注册商标标识,虽未收到一分工钱,仍然受到行政处罚。
今年3月,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在办理衢州市公安局移送的犯罪嫌疑人汪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发现,衢州柯城区某印刷厂在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接受汪某委托,为其印刷古越龙山注册商标标识约13500套,约定印刷每套的价格为人民币7分,非法经营额900余元,案发时汪某尚未支付印刷费用。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将该线索移送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并书面建议该局依法查处。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经立案调查认为,该印刷厂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遂作出对该厂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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