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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后愿意以每年一元“转让”

    发布时间:2010-03-25

  年前,三个景点都打赢了中院的官司。但抢注人苗先生上诉了。建德大慈岩、灵栖胜境和临安神龙川3个知名杭州景点的商标被人抢注后,还让抢注人告上法庭。


  昨日,三场官司在省高院同时开庭,虽然抢注人姿态很高,声称只要神龙川等景点承认侵权,就以每年1元的费用,转让商标使用权,但被告依然拒绝调解。最后,法官当庭宣判:苗某等败诉,维持中院判决。事情并未了结,苗先生表示,还要上北京最高院申诉。


  苗先生及几个合伙人抢注的商标,在杭州地区有上百个,以旅游景点为主。其中,8个景点被他们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这三个景点胜诉后,又被他们上诉到省高院。


  昨日,双方各自陈述观点。苗先生方认为,三景点侵犯了自己拥有的商标的第41类权利(将商标用在公共游乐场、游乐园等项目)。而三个景点则辩称,自己使用的是地名,且早就使用在先,最早的像大慈岩,有据可查就在元朝大德年间。之后,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上诉代理人汪律师辩护说,商标权是私权,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无论上诉人注册这些商标的动机如何,都不影响他对商标的拥有权。因此,尽管上诉人确实拥有杭州地区的100多个商标,有恶意抢注的嫌疑,被上诉人仍不能侵犯属于上诉人的权利。


  他当庭作出一个惊人决定:“我们郑重承诺:只要被上诉人承认侵权,我们将以每年一元的商标使用费,把商标使用权象征性地转让给被上诉人。”但“橄榄枝”却被上诉方夏律师当庭拒绝。夏律师强调,神龙川、大慈岩、灵栖胜境都属于地名,使用方不能算作商标侵权。


  让双方都感到意外的是,合议庭在休庭15分钟后,很快重新开庭,并作出上诉方败诉的口头判决。


  法官指出,合议庭对上诉人提供的“现代中学生野外拓展基地”协议书,他们不予确认。这份在中院庭审期间签订的协议书,说明苗先生已租赁74亩地,准备筹建“现代中学生野外拓展”。苗先生声称把手头注册完毕的10个商标,包括上述3个景点商标,都用在了这里,并不是恶意抢注。


  双方的争论焦点是,神龙川等景点使用这些称号,到底是否侵犯上诉人的商标拥有权?


  对此,法官的回答是:被上诉人对这些带有地名的商标的使用,都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因此,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究竟法官为何作出这样的判决?审判长周平说: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字,是不能用作商标的。县级以下地名用作商标,可以是可以,但是受限制的。也就是说,含有地名的商标,商标专有权人是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的。因为,如果一味强调商标权是私权,而私权是垄断性的,一旦地名被垄断,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因此,法律特地创设这么一个限制条款。


  据被上诉方律师的调查,苗先生有七八个神秘合伙人,但一直都没现身。


  记者注意到,听众席上有3人(两男一女),比较显眼。两名男子看上去已届退休年龄,面容消瘦。女子50岁以上,容色端庄,像知识分子。三人都跟苗先生关系密切。但他们都不肯透露姓名。


  对于最后的结果,三人表现很气愤。其中一男子承认是苗先生的合伙人。闭庭后,他冲到法官面前驳斥说:“他们的门票是要钱买的,是有价证券,这说明他们使用我们的商标用作经营,怎么会没有侵权呢?”苗先生也难掩气愤神色,他很坚定地说:“我们要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肯定会把程序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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