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省文改办获悉,由省文改办组织省多彩贵州文化产业发展中心、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制定的《“多彩贵州”商标管理使用办法》从1月20日起正式发布实施。从该日起,滥用“多彩贵州”商标者,将依据此办法追究其责任。
据介绍,2005年以来的“多彩贵州”系列活动在全省掀起了贵州文化自觉、自醒、自信的全民文化热潮,“多彩贵州”已成为享誉国内外的文化品牌,其所体现的是贵州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神奇的原生态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景观。“多彩贵州”在强势的宣传和推广中已具有了较高的无形资产价值,也因此致使社会上出现了“多彩贵州”文化品牌的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加强使用规范管理,将危及“多彩贵州”的声誉,不利于“多彩贵州”文化品牌的健康发展。1月8日,省文改办组织省多彩贵州文化产业发展中心、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新闻出版局在省委宣传部召开“多彩贵州”文化品牌管理座谈会。
会议充分肯定多彩贵州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作为省委省政府负责“多彩贵州”品牌的管理和运营机构,近年来按照省里的部署,实施商标战略,通过申请收到国家商标局“多彩贵州”系列商标注册证,并为了加强商标使用和管理,草拟了《“多彩贵州”商标管理使用办法暂行规定》。会议对其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定稿后的《“多彩贵州”商标管理使用办法》分总则、商标管理办法、商标使用许可范围及条件、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序、商标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保护、附则等七章,共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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