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11年的马拉松式的长跑,佛山圣芳有限公司与世界大医药巨头之一的美国强生的“采乐”商标争议,终于尘埃落定佛山获得胜利。这场在日化行业内耗时最长的一场品牌之战,几乎可以说是“中国品牌第一讼”。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圣芳拥有在日化市场使用“采乐”商标的合法权利。
“采乐”商标纠纷案源自上世纪90年代。1993年1月,美国强生公司在我国注册了“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 1994年其下属的西安杨森公司获得许可,开始在市场上销售去头屑的药字号“采乐”。 1998年10月,广东南海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了 “采乐CAI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2002年6月,佛山圣芳从南海梦美思公司受让了“采乐CAILE”商标,将其使用在化妆品和洗发露上,并进行了大量宣传。
强生公司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两次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佛山圣芳的“采乐CAILE”商标。商评委在1999年12月2日和2001年9月12日两次作出终局裁定驳回强生公司的请求,维持了“采乐CAILE”商标的注册。按照当时法律规定,商评委终局裁定驳回强生公司的申请后,强生公司不得再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也不能向法院起诉撤销佛山圣芳的 “采乐CAILE”商标。商标法修订后,根据新的条款,强生公司又于2002年8月20日第3次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佛山圣芳的 “采乐CAILE”商标。
年6月23日,商评委对强生公司的申请作出裁定,根据强生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其第5类商品上的“采”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以此为依据撤销佛山圣芳在第3类商品上的 “采乐CAILE”注册商标。佛山圣芳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采乐CAILE”构成对引证商标“采”的复制和模仿,判决维持商评委的第3次裁定。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佛山圣芳于2008年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8年5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西安杨森公司的采乐酮康唑洗剂作为药品只在医院、药店出售,与普通洗发水在产品性质、生产和销售渠道等方面有着明确的区别。佛山圣芳的洗发水产品不可能进入医药流通领域,消费者可以辨别。
因此,佛山圣芳在洗发水等日化用品上注册使用争议商标“采乐CAILE”,不足以误导公众,不足以损害强生公司在药品商标上的利益,两件商标在药品和日化品的各自相关市场中可以共存。
强生公司虽然在药品类别上注册了引证商标“采”,但是其在洗发水等日化品市场并没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因此,在商评委已有两次终局裁定维持佛山圣芳的争议商标“采乐CAILE”注册的情况下,商评委再裁定撤销争议商标没有充分的理由。
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此前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214187号“采乐CAILE”商标争议的裁定。至此,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与美国强生公司之间关于商标的争议有了最终的结果。这一判决同时表明佛山圣芳合法拥有第1214187号 “采乐CAILE”注册商标专用权。
谭兆槐表示,在赢得“采乐”的商标后,不少代理商已经开始回归。 “我们的‘采乐’商标完全合法,我们就准备在市场上大干一场,好好把这个品牌做大。 ”圣芳负责销售的郭姓总经理表示。
“这种案件到最高院的非常少见,这也是实在没办法的一个结果。 ”圣芳代理律师、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子奇表示。
2005年,正是中国日化企业风生水起的时候。据不完全统计,在2005年底,生产“采乐”洗发水的圣芳已拥有30多条生产线,在全国31个省市区销售。
“2002年,光是为我们提供塑料瓶、包装箱和印刷的企业就有七八家,配套原料供应企业20多家。 ”谭兆槐说,当时找黎明做代言人,很快在全国打响了知名度,很多人找上门来,想成为圣芳的代理商或者寻求合作。
“去年是我们最难的一年。 ”谭兆槐表示。由于官司缠身,公司产品销量明显下滑,一些代理商逐渐出走。
“没有办法,我们只有继续上诉。 ”谢子奇表示,“在2002年至2004年6月,我们经过司法部门认定投入的广告费就达3.3亿元。 ”圣芳方面表示。
“日化企业已经到了必须提高自我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了。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兵教授表示,之前行业内比较有名的“奥妮商标”事件就是最好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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