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北京海关销毁了约2万件侵权手表、手机及播放器,货值约1000万元人民币,共涉及诺基亚、索尼等10余个世界知名品牌。看似平常的新闻,侵权商品不要它们流入市场这样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采用销毁的办法是不是有欠考虑呢?
有关部门对商标侵权商品进行严厉打击,已经形成了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大好局面,可圈可点,可喜可贺。然而,许多地方对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全部予以销毁,真是太可惜啦,简直让人无法接受,实在让人痛心不已。
商标侵权商品侵犯了商家的利益,坑害了广大的消费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人们对此咬牙切齿,深恶痛绝。北京海关看好大门,查获了许多商标侵权商品,这是令人兴奋不已的好事。但是,价值千万元的商标侵权商品就只有销毁这一条路可走吗?我们认为销毁并非是惟一的方式,也许还有很多好的处理办法,全部销毁似乎没有体现出建设节约性社会的要求。
诚然,北京海关销毁那些侵权商品是有法可依的。《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这也就是说,北京海关的做法是合法的。可是,在我看来,却非常不合理,因为这种做法造成了严重的浪费。付诸一炬,固然痛快。假如再生,岂非更好?
前有车,后有辙。其实,如何另辟蹊径处理商标侵权商品,早就有明文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2002]第 254号)中提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惟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早在几年前,哈尔滨市政府部门查获的罚没商品处理渠道主要有 4种:销毁、再生处理、支援贫困地区、降价变现。北京海关这样的做法实在值得推敲。
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许多地方将假冒伪劣商品浇上汽油点燃,霎时间,烈焰冲天,浓烟滚滚。不光是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更重要的是浪费了资源。我们认为应该对那些经过有关部门检测认定为无害的假冒伪劣商品,直接面对消费者进行销售。如此一来,就能减少国家的损失,又能增加财政收入,还会给消费者带来实惠,最主要的是能节省资源,造福子孙后代。这真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应该严厉的打击,但是这不是从根本上解决侵权的问题,我们应该更多的去引导商家去使用商标,增强商家的商标意识,从根源上杜绝商标侵权的发生。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