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某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可口可乐公司,原因为黄某持有的“可日”商标被撤销。 也就是现在网络炒作比较热的“可日可乐”和“可口可乐”的商标之争。
争议商标“可日”由原告黄某申请注册在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果汁饮料等商品上,200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第三人可口可乐公司于2005年1月27日对原告注册“可日”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申请理由充分,争议商标“可日”与“可口”的整体外形近似,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三人的“可口可乐”商标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2009年7月出了撤销“可日”商标的决定。
做为“可日"的商标持有人黄某不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黄某认为争议商标从整体视觉效果看,两个字的争议商标“可日”和四个字的“可口可乐”商标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任何消费者都不会将差异如此之大的商标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的含义完全不同,争议商标“可日”是一个独创词汇,没有任何含义,而引证商标中的“可口”具有特定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发音完全没有近似性。并且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决定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可日"商标已经进入产品生产阶段,其产品可日可乐已经投入市场,从总体来看与可口可乐有很大的相似性,不免有“傍名牌”之嫌,在将修订的《商标法》中对这种行为是要予以打击的,因此中华商标超市网认为黄某的“可日”被撤销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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