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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修改后,将进一步打击商标违法行

    发布时间:2009-11-25

  


 

近日,新的《〈商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正式成文,并将在年内正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核。这个标志着对《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更加侧重打击遏制“傍名牌”、“恶搞”商标,限制恶意异议,以及商标抢注,商标侵权等行为。

  这次对《商标法》修改有这样几个亮点:

  1,明确异议人资质限制恶意异议

  在商标注册公告发出后,很多的人都从不同角度提出异议,现行《商标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3个月的期限,被称为异议期。异议期时间过长,会影响商标的正常保护以及商品的流通销售。因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限定了异议人的资质,从而保证了商标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缩短了商标申请所需时间。在本次征集意见稿中就对此加以修订原文如下:只有对商标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对某件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2,规定混淆企业字、号、域名也是侵权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显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

  这样一来更加有利于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能保证企业的利益,不至于商标被恶意抢注,同时也树立了商标绝对的权威,要想在法律上获得最全面的保护,企业必须先注册商标。

  3遏制“傍名牌”、“恶搞”商标现象

  时下,很多的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时,喜欢用“帮名牌”或者“恶搞”的形式进行注册,这样的现象将在未来《商标法》中是不予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原文显示: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

  4多次侵权从重最高罚款100万元

  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将面临从重处罚,对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以往,侵犯商标权时对侵权人的罚款往往抵不上他的收益,很多侵权人罚款之后,又换个地方继续做,因此商标侵权屡禁不止。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于多次侵犯商标权的企业将加大惩罚力度,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打击,有利于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中华商标超市网注意到这份《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和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商标侵权、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滥用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规范、并提高了惩罚力度。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更加规范商标注册行为,真正使商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将更加有利于商标转让市场的发展,也可以使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找到自己理想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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