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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子”家族遗产纠纷终审结案

    发布时间:2009-08-05

  备受关注的“傻子”长子年金宝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经省高院终审结案。记者昨天获悉,在省高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原告与被告终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年金宝的妻子和女儿继承应得的财产份额,相关房产及现金上千万元;年广九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则维持芜湖市中院的一审判决。


  “傻子”长子留下遗产数千万


  2006年11月28日,年广九的长子年金宝因故死亡,据称留下了价值4000余万元的遗产,进而引发了年氏家族的遗产分割风波。2007年1月,年金宝的妻子钱某和女儿将年广九、年金宝之母耿秀云及第三人安徽省傻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年金宝死后,她们母女二人和年广九、耿秀云均为法定继承人。由于年金宝生前与其妻子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母女二人要求继承年金宝1/2的遗产。同时,原告还要求继承年金宝在公司的股权和“傻子”瓜子注册商标的共有权,并对年金宝的有形财产进行分割。


  年金宝生前是安徽省傻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参股比例为50%。据称,以年金宝名义拥有的财产包括:房屋所有权12处,股票、基金和资金;年金宝在公司的投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的50%,包括机器、厂房和资金及无形资产――傻子瓜子注册商标等。


  当事各方财产归属起纠纷


  被告耿秀云答辩称,对两原告的继承权不持异议,但登记在年金宝炒货店名下的房产(住房、门面房、商业用房)属年金宝和她共有,只有50%的产权份额属于遗产。另对,年金宝在芜湖市鸠江区十里牌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和芜湖二街的一处门面房,属于公司所有,不属于遗产。


  年广九则答辩称,“家庭财产应该是我的,而不是耿秀云的,年金宝的财产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一审对登记在年金宝名下的财产判定明显不合理。”年广九表示,他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依法享有“傻子瓜子”注册商标的共有权。


  作为第三人的安徽省傻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鸠江区十里牌地块和一处门面房,在工商登记时已经成为公司的资产,故不能作为年金宝的个人遗产。经审计,年金宝在世时,将公司业务收入款642.97万元支配使用,没有交公司财务入账;此外,年金宝还将公司的房屋拆迁款转走了1150万元,其中部分款项已被法院裁定发还,但仍有310万元未追回。以上款项,应从年金宝的遗产中返还。


  法院认定,原被告对年金宝遗产中的3套住房、股票账户资金近千万没有异议,但双方对是否属于年金宝遗产的2套住房和5个门面房有争议。原告和被告年广九认为,这些房屋是年金宝的遗产;而被告耿秀云则认为,这些房屋虽然登记在年金宝名下,但属于年金宝和她的家庭共有财产。另有一块面积为660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原告和年广九认为是年金宝的遗产,被告耿秀云则认为属于公司资产,不能作为年金宝的遗产来分割。


  2007年12月26日,芜湖市中院一审宣判后,年金宝的女儿、年金宝的母亲耿秀云均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傻子”坦言官司本来不该打


  2008年10月30日省高院二审开庭。经过省高院法官和当事人律师10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主要结果如下:


  原告年金宝的妻子和女儿获得现金上千万元,分3次付清;位于芜湖市中山路步行街的一间门面房和3套住房归原告所有。


  年广九因未上诉,省高院维持了芜湖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年广九获得现金若干万元、芜湖市花园市场的3个门面房、花园街的两套住房、享有安徽省傻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5%的股权。耿秀云获得现金若干万元,位于鸠江区十里牌1~5号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继承公司37.5%的股权。


  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安徽省傻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该协助本案当事人履行芜湖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和省高院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继承份额。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当事人之一的年广九。说起这场遗产继承官司,年广九说:“这场官司本来就不应该打,家里人应该坐下来协商解决。我无故成为被告,心里感到有点委屈。年金宝的遗产都应该是他女儿的,现在法院判决了、也调解了,我没话讲! ”(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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