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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一中院判决:郑智阿迪达斯赔偿耐克20万元

    发布时间:2009-07-24

  历时两年多的郑智代言之争也终见分晓,阿迪达斯与郑智连带赔偿耐克损失20万元。法院认为,提出解约之前,郑智在比赛中未按约穿耐克球鞋,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经综合考虑三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害后果严重程度等,确定三被告应连带赔偿50万元。  昨天,市一中院判决了两起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案。因著名歌星席琳?迪翁光顾而被媒体曝光的一假“LV”销售点,被判赔偿LV公司50万元。历时两年多的郑智代言之争也终见分晓,阿迪达斯与郑智连带赔偿耐克损失20万元。


  郑智代言之争见分晓


  2003年7月1日,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球员郑智签订代言合同,约定自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合同期内,郑智必须在参加所有运动或和运动相关的活动时只穿着和使用耐克产品。耐克苏州约定的报酬从2003年的20万元到2007年85万元不等。


  但在2005年3月9日,郑智代表山东鲁能队参加亚洲俱乐部冠军联赛时穿着阿迪达斯球鞋。3月18日,郑智向耐克苏州发函要求从即日起中止合同,后与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签订了代言合同。


  法院认为,提出解约之前,郑智在比赛中未按约穿耐克球鞋,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自此之后,郑智一直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出场,不愿再履行合同,故意毁约的意思表示显而易见。结合各方面的事实,一中院认定阿迪达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以高额利益引诱郑智毁约,从而达到其与郑智签订代言合同的目的。法院酌情确定阿迪达斯(苏州)与郑智连带赔偿耐克(苏州)损失20万元。


  “LV”百万索赔售假点


  2008年4月,著名歌星席琳?迪翁曾光顾陕西南路一民宅,后被媒体曝光该民宅大量销售假“LV”商品。经查,林氏夫妇自2000年开始销售假冒“LV”等国际知名商标的箱包、皮夹和配饰等商品,2002年、2004年、2008年被工商部门数次查获大量假“LV”商品。徐汇法院于2008年12月判决林氏夫妇和其经营的公司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今年1月,法国LV起诉林氏夫妇及仲雯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认为,林氏夫妇及其仲雯公司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处相应刑罚,故可认定三被告已经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综合考虑三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害后果严重程度等,确定三被告应连带赔偿50万元。(朱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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