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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阳光鹿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4类服务上的第12540610号“阳光鹿童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2540610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情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申请理由,主要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肴。分析如下: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被同行及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极高知名度,不会同引证商标有任何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是国内首家专门针对脑瘫儿童设立的集康复训练、学习教育、智力开发和性格培养于一体的新型脑瘫康复机构。申请商标“阳光鹿童”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名称,自其诞生以来,便被申请人大量使用。申请人通过制作宣传页及宣传册来来宣传推广申请商标。不仅如此,申请人还开办了网络平台,从而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和知晓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知名度逐渐上升,在各大网站及报刊杂志纷纷报道,在证明申请商标知名度的同时,更进一步提升了其美誉度和影响力。
二、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属性、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英文、构成,为组合商标。其可呼叫为“yáng guāng lù tóng”;申请商标“阳光鹿童”的设计,饱含着申请人对脑瘫儿童深沉的爱,具有浓浓的情愫。
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可呼叫为“yáng guāng jīn tóng”。引证商标“阳光金童”同申请商标中富有的情愫和深沉的希望完全不同。给公众的心理感觉和表现的情绪差别巨大。
由上可见,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属性、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都有极大的区分。消费者以一般的视觉即可轻易的分辨,二者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全部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附: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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