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gbicom.cn
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某2003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的第3755574号“二里头”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被洛阳亿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撤销复审申请。
复审要旨:
中细软在接受了申请人的委托后,针对商标局的撤销理由,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使用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二里头白酒经销合同及发票;
3、二里头酒盒及酒瓶外包装。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的专业指导下,申请人收集了2009年至2012这一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商评委据此撤销了商标局的决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得以维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gbicom.cn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