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如若与他人的商标近似,将面临商标被驳回的风险。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银河娱乐商标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申请商标为第6663624 号“银河GALAXY 及图”商标,由银河公司于2008 年4 月16 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 类饭店、咖啡馆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297446 号“ 银河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第4203759 号“银河之星Yin he zhi xing”商标)、引证商标三(第779643 号“银河”商标)、引证商标四(第779646 号“Galaxy”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均含有“银河”或者“GALAXY”字样,若与申请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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