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南宁市中华路上一家眼镜城在电子屏上打出促销广告,过路市民惊讶发现,其中一款眼镜品牌竟然是“警察”牌。“警察”竟然成了眼镜的品牌,这究竟是否合法?
走进商城,记者找到了“警察”眼镜专柜,果然,该品牌墨镜的价格标签上清楚写有“警察太阳镜,售价3080元”等字样。商城一名经理介绍,“警察”的确是眼镜品牌,是意大利的牌子,属于比较高端的品牌,价格不菲。因为注册商标是英文“POLICE”,所以把它翻译成了“警察”。但直接翻译过来是不是合法呢?

“警察”是国家机构中特殊职务的专用名词,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是不能用于商标注册的。而“POLICE”商标属于意大利瑞歌公司及意大利德力高公司共同持有,商标名是字母大写,该产品并没有注册中文商标。POLICE”在商标注册时已特别注明这个字母组合“并无任何含义”,它也不是一个英文单词。
因此,将这一商标名称理解为英文单词是错误的,将它直译为“警察”更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商标法》,这样做有“夸大宣传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之嫌,显然是不规范的。由于“POLICE”意译的特殊性,可将该商标音译为“波利斯”等名字,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根据《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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