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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异议“乳娃娃” 商评委裁定被否

    发布时间:2014-11-17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因不满江西省自然人傅某在人用药上申请注册“乳娃娃”商标,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娃哈哈公司)针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上述“乳娃娃”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傅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据悉,被异议商标为第5226660“乳娃娃”商标,由傅某于2006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

娃哈哈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乳娃娃”构成近似商标,而且引证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已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引证商标为第3813061号“乳娃娃”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乳酸饮料等商品上,目前处于专用期限内,权利人为娃哈哈公司。据了解,娃哈哈公司的“乳娃娃”营养酸奶饮品系致力于解决孩子不良吃饭习惯问题,于2006年推出。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傅某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傅某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从而借他人商誉以谋利的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会造成不良影响。

傅某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傅某诉称,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所使用商品属不同类别,引证商标非驰名商标,不能获得跨类保护。被异议商标是其独立创作,非摹仿他人商标。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异议商标标识“乳娃娃”并非属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标志,且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傅某在人用药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一件“爽歪歪”商标,在遭遇娃哈哈公司异议,并被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后,傅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张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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