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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销售改型号轮胎被索赔10万

    发布时间:2009-07-09

  因为销售改了型号的米其林轮胎,长沙商家胡某被米其林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胡某立即停止销售米其林系列轮胎产品并赔偿5000元。


  米其林公司的代理律师称,2008年4月,该公司发现胡某在其位于长沙高桥大市场的轮胎店内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获得的米其林轮胎,“虽然该产品有‘3C’认证标志,但其轮胎型号与米其林公司实际所生产的轮胎型号明显不符。”米其林公司遂以胡某行为侵犯了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其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要求。


  原告律师称,他们在被告所销售的轮胎产品上发现其产品标签均系伪造。虽然被告的轮胎经过鉴定是米其林公司的产品,但可以确定是销售商擅自改变了轮胎的型号。该律师表示,被告把安全等级更低的轮胎充作安全等级较高的轮胎销售,显然会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


  被告律师则辩称,胡某所销售的轮胎是米其林公司生产的,而且仍然以“米其林”这个品牌在销售,即便改了型号也不应当认定是商标侵权。


  经庭审后法院认为,被告擅自销售改了型号的米其林轮胎产品,尽管不能认定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但由于被告无法提交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进货渠道,且已从中获利,可以认定构成了事实上的侵权,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李广军 实习生 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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