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  免费注册
1咨询热线:400-700-0065 / 400-9696-518
微信扫码关注 了解优惠活动 关注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锦绣江南”商标纠纷案终审宣判

“锦绣江南”商标纠纷案终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4-09-03

商标侵权问题已经老生常谈。近日,‘锦绣江南’商标纠纷案经两审法院审理终审结案,被告天津芙蓉渝湘江南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锦绣江南”服务标识及“锦绣江南”字号,并赔偿原告烟台百纳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烟台百纳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9日,2004年11月,百纳公司依法受让取得“锦绣江南”注册商标。经续展,商标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13日。被告芙蓉渝湘江南公司(原名为芙蓉锦绣江南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8日,在经营中,被告使用了“图形+锦绣江南(文字)”作为门头招牌,并在店内的菜单、餐具包装袋、餐巾纸盒及企业内刊上使用了“图形+锦绣江南(文字及拼音)”作为服务标识。同时,被告与另一家公司共同使用jxjnjd.cn域名进行企业宣传,其中网页使用了“图形+锦绣江南(文字或文字及拼音)”作为标识。百纳公司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遂提起诉讼。

市二中院经一审审理认为,原告依法受让取得 “锦绣江南”注册商标,该商标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芙蓉渝湘江南公司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店面招牌、店内菜单、餐巾盒、餐具包装袋以及企业内刊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还在本公司开办的网站上使用锦绣江南标识进行宣传,亦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考虑原、被告经营区域并未发生重合,被告诉讼前已经主动变更企业服务标识及本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锦绣江南”相关标识的情形,不再支持原告该项诉请。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问题。综合考虑原、被告商标标识使用的范围,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被告经营门店的规模、菜品价格、经营时间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我国《商标法》确定的法定赔偿限额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天津芙蓉渝湘江南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开办的餐厅经营用品上及jxjnjd.cn网站上使用“锦绣江南”注册商标的“锦绣江南”服务标识,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锦绣江南”字号,并赔偿原告烟台百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一审宣判后,百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军者,中细软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积极维权,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 

中细软

中细软集团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r.gbicom.cn!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9696-518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了解更多
立即咨询7
400-9696-5188
官方微信9
返回顶部6

提示

您的信息已收到,感谢对中细软的信任,
请保持您的手机畅通,
30分钟内我们的专业顾问会反馈您查询结果。

我知道了
d

提交成功

专业顾问正在为您评估商标注册通过率

30分钟内查询结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反馈给您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