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浙江广电集团)推出的一档浙江省内民生热线主持人品牌化栏目《范大姐帮忙》。凭借“范大姐”热心的邻家大姐的形象,使该节目在老百姓当中树立了极为良好的口碑,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然而当浙江广电集团在培训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范大姐帮忙”时,却遭遇了另一位“范大姐”的在先权利,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驳回,浙江广电集团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决定。
据了解,2004年3月,浙江广电集团钱江都市频道《范大姐帮忙》栏目开播。由于范大姐整天东奔西跑,为需要帮助的人群进行协调沟通,化解彼此的矛盾,而在老百姓当中树立了极为良好的口碑,社会影响力也与日俱增。
该案申请商标为第5471405号“范大姐帮忙”商标,由浙江广电集团于2006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后,浙江广电集团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范大姐帮忙”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范大姐”,且未形成不同的新含义,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据此,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引证商标为第5265533号 “范大姐”商标,由案外人何某于2006年4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
浙江广电集团不服商评委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广电集团诉称,引证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范大姐帮忙”商标的抢注。引证商标已被行政判决撤销,且已生效,其已不再是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经过商标异议程序,其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其已被撤销部分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引证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的情况下,商评委应当结合引证商标部分服务被撤销的事实,重新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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