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南京融易达手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1742993号“蘑菇岛”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1742993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第一,申请商标“”同商标局引证的第11126340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有明显的差别。
申请商标仅有三个汉字构成,字体经过精心设计富有十足的艺术效果;引证商标是图形和字母的组合商标,二者在整体外观上有极强的视觉差异。
其次,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含义截然不同。
申请商标“蘑菇岛”中的“蘑菇”是一种植物,“岛”是江海、胡泊四面被水围着的陆地,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是生长蘑菇的岛屿。引证商标“mushroom JEWELRY”翻译成中文为“蘑菇珠宝”,其中,“蘑菇”是修饰语,商标整体是以“珠宝”为核心。可见,二者所表述的事务截然不同。
再者,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呼叫方式不同。
申请商标“蘑菇岛”呼叫时的发音是“mo-gu-dao”,为中文的发音模式;引证商标呼叫时是对英文词汇“mushroom -JEWELRY”的识读,可见,两商标在中英文构成要素上的差异,也使得二者在呼叫方式上产生明显的区别。
综上,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不存在共性和近似性因素,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轻易的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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