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高丽芳350583198209010045(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21类“碗、碟”等商品上的第11379057号“金蔷薇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第8768556号“绿蔷薇+GR STYLE+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1379057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第一,申请商标“”同商标局引证的第8768556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图形表现形式、整体外观、含义及读音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图形表现形式、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上有明显的差别。
申请商标是整束的月季花或玫瑰花的俯视图案,从花心向外把每片组成花瓣都描绘的相当清晰,在枝干和叶子的衬托下栩栩如生;而引证商标仅由五片花瓣组成的一个花朵的侧面图形,二者给人完全不同的感知效果。再加上两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排列顺序上的明显差别,使其在整体外观上有较大的不同。
其次,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含义截然不同。
虽然两商标都含有“蔷薇”二字,但申请商标在其前面加入汉字“金”,使其脱离了“蔷薇花”作为植物名称的本质,晋升为艺术品的范畴;而引证商标“绿蔷薇”仍是对植物绿色蔷薇花的直观描述。可见,二者在含义上给相关公众完全不同的认知效果。
再者,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读音不同。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首个汉字的明显差异,使得两商标在读音效果上也大不相同,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性的听觉效应。
综上,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不存在共性和近似性因素,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轻易的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