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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最实质的意义是“跨界保护”

    发布时间:2014-07-31

从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商标法》,其中最重要一项新规: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近日,吴中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对辖区33家超市检查,发现有不少商家仍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好在仔细一查,这些商品的生产日期均在5月1日前,不对其处罚。

好不容易过了一道道硬门槛,被评上“驰名商标”,当然要拿来显摆下,最直接的方式莫过将这四字印包装上,不料,此举违法了。

事实上,多数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就是为了用于宣传推广以提升企业知名度。“企业将驰名商标视作荣誉,这本身是误解。”吴中工商局的执法人员解释说,驰名商标的制度初衷是对知名品牌进行保护,用来打击侵权行为,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驰名商标最实质的意义是“跨界保护”,比如某企业拥有一个鞋类的驰名商标,那么,在其他所有类别中,他人都不能再注册该商标了。这种全方位的商标保护对于企业品牌的做大做强仍然有很大作用。驰名商标一些附加值则体现在诸多其他方面:在企业招投标、上市、吸引风险投资以及进行并购等商业行为中发挥作用。如今的新法规,让企业不得不思考驰名商标的真正含义,充分发挥保护品牌的作用,而不是顶着驰名商标光环,异化其功能,所以,《新商标法》对企业而言是有正面意义的。

为此,吴中工商局近日走进一家家企业展开指导,对印有驰名商标的包装装潢,予以销毁,不得继续使用;对需新印制包装装潢的企业,特别提示其新包装上不可再印有“驰名商标”字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对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还在使用“驰名商标”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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