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成都元茂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第11188398号“金蕊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服务项目上,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1188398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情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申请理由,主要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是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肴。分析如下:
一、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元素具有较大的区别。
申请人商标主要是由图形和文字构成的组合商标,图案是一朵盛开的花蕊,中文部分是“金蕊”;而引证商标为图形和文字说明结合的商标,其图案是含苞待放的菊花,而文字“醉菊”是对图案的说明,从视觉角度、一般公众的认识度来看,申请商标色调比较淡雅清晰,而引证商标色调比较重,两商标是不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可见,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论从具体构成元素上、字形还是图形形象、视觉效果,都不存在任何关联。一般消费者均可以判断出,是不会导致误认,据此两商标在类似服务项目上,根本不存在近似之说。
二、申请人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宣传,具有很强的品牌显著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品牌自投入市场后,其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宣传产生很强的显著性,申请人有自己独特的运营模式及营销平台,其产品的优越性,一致得到消费者好评认可,并且申请人公司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在相关市场上已经占据稳定的地位,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复审结果:
经过中细软律师的详细阐述及证据组织,最终商标局采纳了中细软律师的代理意见,决定对“金蕊及图”商标予以初审公告。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以上观点为中细软法务部律师结合本案情况所做的针对性分析,在其他案件中,还要考虑具体的证据材料及案件实际来综合判定。
最后,对我司代理“金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喜获成功,再次表以祝贺!
附: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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