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城隍”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案做出终审判决,宣布驳回原告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城隍”商标被撤销在第14类“宝石、金刚石、珍珠(珠宝)、翡翠、玉雕、戒指(珠宝)、手镯(珠宝)、项链(宝石)、贵金属耳环、银饰品”等商品上注册。这场持续多年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自2009年中国道协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后,该争议先后经过行政裁决、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等阶段。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将城隍注册为商标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尽管城隍曾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不应损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确定性,因此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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