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双城香其酱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29类商品上的第11156137号“香其”商标(下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ZC11156137BH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香其”来源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是对其在先权利的进一步延伸保护,申请商标具有合法的来源。
申请人在先注册于30类的“”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于2012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为了给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丰富更安全的食品,申请人于2012年在第29类商品上以相同的“”标识申请注册商标,是正当的经营扩张和积极创新品牌的表现,是对其驰名商标声誉的延续,应被核准注册。
二、引证商标系复制、临摹申请人驰名商标“香其”,其注册存在不正当性,并已被提起争议撤销申请,商标权益处于待失状态,不适宜作为在先权利依据。
第一,申请人驰名商标“香其”为申请人自由臆造,独创设计,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引证商标权利人同申请人都位于黑龙江哈尔滨市,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驰名商标,其在明知的情况下依然申请注册与与驰名商标毫无差异的引证商标,很显然是“搭顺车、傍名牌”,属恶意抢注。
因此,引证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抄袭,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依据原《商标法》第十三条、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应被核准注册。
第二,鉴于引证商标注册的不正当性,其已被他人提起争议撤销申请,商标权益即将无效,显然不适用再作为在先权利依据。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商标经争议裁定已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故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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