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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不应“傍名牌”,同名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4-04-28

厂名与商标同名是否侵权?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涉及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其中,吉林省内一家糕点厂因起名“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DXC”同名,法院判糕点厂涉嫌侵权。

据了解,吉林省内有家糕点厂,起名为“稻香村”,主要经营糕点生产项目,并在生产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稻香村”标识,可是这家公司没有想到,他们因此被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原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2003年取得“稻香村 DXC”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吉林某稻香村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14日,吉林某稻香村公司对该标识申请登记为企业字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稻香村”标识在社会上的广泛公知性和苏州稻香村公司于2003年取得“稻香村 DX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客观事实,应当确定吉林某稻香村公司不当使用该商号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其行为结果构成了对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先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法院提示,企业名称不应“傍名牌”。如果经国家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企业名称在先的,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权在先的,企业名称应当回避或做明显区别标识。否则,企业名称的不当使用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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