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宣判一起无合法委托手续,擅自故意帮助他人加工注册商标标识案。
据查,2011年4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未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福鼎桐城街道资国村竹脚湾山上创办电镀厂,并在委托人未能依法出示合法的营业证明、身份证明及商标注册证等授权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材料的情况下,私自为他人非法加工制造“老银川”品牌商标标识4585个、“丛台酒”品牌商标标识7328个,共计11913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伙同他人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不要心存侥幸,暂时牟了小利,到头来赔了大钱,还蹲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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