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士豪夫迈-罗须控股公司关于“散利痛”、“散列通”商标争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出具有关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253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677号行政判决;维持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评委员会商评字(2005)第0675号裁定。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0元,共计2000元,由被申请人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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