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相关专家表示,驰名商标不是评出来的荣誉称号,而是为解决侵权争议而对商标驰名度事实的认定,与品位、质量并无必然关系。然而,借助一个笼罩着虚假光环的“驰名商标”,部分企业和中介机构获取了利润,部分政府部门牟得了政绩。驰名商标就像一场“利益盛宴”,买单的,却是蒙在鼓里的广大消费者。如今,当滥用驰名商标被禁,我们不妨来听听各方专家对此的看法。
谁给驰名商标披上了绣花衣?
张 鸣(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新通过的“商标法”,抹去了“驰名商标”上的荣誉光环,规定不得以驰名商标的名义从事广告包装、商品宣传和展览等活动。点明,驰名商标不是荣誉。本来,所谓的驰名商标,英文名称“Well—Known Mark”,意思无非是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而已,并不意味着有着这样商标的商品,一定是优良的,本身并不含有奖掖之意。但“驰名商标”这样的中文翻译,却让这样的商标,披上了绣花衣。自打有了驰名商标的说法,厂家和厂家所在的地方政府,为了争取得到这样的名头,纷纷使出全套本事。而商标注册的相关部门,也因此而端了起来。而各种中介机构,因此活跃,从中分上一杯羹。其中,不乏弄虚作假,袖里乾坤者。个中有多少猫腻,非局外人所能尽知。
原本,商品的优劣,要靠市场来评判。而这优劣,主要要看商品的内在品质,是否适合买家的口味。口碑好的商品,销路广、行销时间长,其商标自然为大众所熟知。从这个意义上说,“Well—Known Mark”的商标,的确有市场认账的内涵。但是,这样的商标,主要是靠市场认可,而非有关部门赋予的。如果非要实行这样的驰名商标制度(确切地说,应该是知名商标),那么,只能是通过作为中立的民间中介机构的市场调查,展示那些是由调查数据显示的知名商品,再由政府有关部门加以认可,颁发证书。这个过程,需要公示,允许其他的民间机构和民众质疑。可以说,所谓知名商标,认可的主体,不是政府部门,而是市场。
某个部门或机构可以欺蒙,可以运作,可以弄虚作假。但是,市场却不可能。也许,一个厂家或者厂家所在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一时的广告运作,短时间营造市场认可的假象,但是这样的假象基本上没有长时段维持的可能。在别的地方,说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许并非名副其实,但在市场上,人民群众的眼睛,的确是雪亮的。经过运作出来的所谓驰名商标,之所以一时间还能蒙到人,是因为中国改革后的市场经济时间还不够长,人们还残存着对有关机构的迷信。一旦这样的迷信最终一点点散去,运作出来的驰名商标,还是会现原形的。君不见,好多相关部门力挺的商标,省优、部优、国优,最后还不一个个被市场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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