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走进商场,打开电视,“驰名商标”的宣传广告满天飞。“驰名商标”也成了商家广告的专用词,在不同程度上吸引着消费者的注意力。从明年5月1日起,新修改的商标法,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的商业活动中,并且规定声音也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刷在包装上,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广泛用于商品的广告宣传。
新商标法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同时,还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