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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拿 “驰名商标”说事了

    发布时间:2013-09-06

如今走进商场,打开电视,“驰名商标”的宣传广告满天飞。“驰名商标”也成了商家广告的专用词,在不同程度上吸引着消费者的注意力。从明年5月1日起,新修改的商标法,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的商业活动中,并且规定声音也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刷在包装上,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广泛用于商品的广告宣传。

新商标法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同时,还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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