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议,《商标法》再次受到大家的关注。这也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商标法》修订的大亮点在于可以申请“一标多类”,禁止“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提高了法定赔偿上限,并加大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治理等。商标与消费者有特别密切的联系,通过确保消费者免于认知混淆和被欺骗,才谈得上《商标法》的其他一切价值目标。否则,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将失去意义,商标法促进市场公平的有效竞争也无从谈起。可以说,消费者行为是商标法建立的基础,从本期开始,本报将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此次《商标法修正案》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
本报记者 田珍祥 实习生 卢静
出门逛街购物,小到日常生活用品,大到家电、汽车,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已经习惯于通过商标识别商品,商标也正好充当了“信息指示器”的作用。但一直以来,满大街的驰名商标让消费者无所适从,驰名商标误导消费的问题争议不断。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上和广告宣传等活动中。
误读驰名商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教授参加了此次《商标法修正案》的审读,他向记者表示,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规范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现实中,一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吸引消费者,这对其他企业不公平。对驰名商标的误读,不仅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李顺德说,驰名商标在国际公约里是指众所周知的商标和知名度比较高的商标,但在翻译成中文的时候,为了让它具有更好、更浓的吸引人的色彩,翻译成了驰名商标。在市场中逐渐被解读成这个商标比一般的商标高高在上,极其特殊,但驰名商标的制度本意不是这个意思。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冯晓青认为,关于驰名商标的修改是此次《商标法修正案》的一个重点。“我国在2001年的《商标法》修改中引进驰名商标的概念,现在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实践中,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对概念的理解问题;二是在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为了驰名商标不余遗力,重金予以奖励,把保护驰名商标的本意搅乱了。”冯晓青认为,驰名商标的乱象有损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误导消费者选择其产品或者服务,对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起不到保护作用,于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不利。“所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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